1、机关工委公文处理执行陕直工发[2003]57号文件《中共陕西省直属机关工委公文处理办法》。 2、以工委名义发出的由部门起草的文件和函件,文稿起草后部门主管领导应认真审改,经分管领导审阅后交工委办公室办理送审手续。 3、工委文件和函件,需经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签发后的文件由工委办公室安排打印和上报、分发,起草部门负责校对。 4、需提交工委会研究的议题,由有关部门起草文稿,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后,送工委办公室印发工委会议。 5、经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意见,再按有关要求办理发文手续。 6、工委各部门接到的上级交办的文件或函件,经分管领导同意,应送主要领导批示办理意见,再按程序办理,并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如遇特殊情况,有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同意可由主办部门直接报工委书记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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