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委员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 “中国共产党××省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厂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村支部委员会”。 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应与党代表大会的次数相应排列届数。如:中国共产党××省第八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为“中国共产党××省第八届委员会”。 但是,如遇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它所召开的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次”、“届”数,均应重新排列。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不论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次”、“届”仍连续排列计算。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次”数和“届”数。
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程序 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一般程序是: (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3).通过大会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总计票人)名单; (4).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执行主席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也可由大会工作人员宣读);
(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投票; (7).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9).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预选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进行正式选举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和大会报告,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党员大会、党员大会的职权及时限 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职权主要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 (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3)选举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党员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作规定,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必须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换届选举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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