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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省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为了
切实做好缴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工作,结合省直机关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员自愿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是他们对灾区人民的关心和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持,也是党的先
进性的体现。交纳“特殊党费”要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不定标准,不作硬性要求,基层党组织要为党员交
纳“特殊党费”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对在交纳“特殊党费”中的先进党组织和党员的事迹,应进行表扬和宣传,
并及时上报工委。
  二、这次党员交纳的“特殊党费”全部上交中组部,各级组织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党员出具荣誉性质的收据。
各机关党委收到党员交纳的“特殊党费”后,要按照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上,500
以下三种情况分别造册登记,在向工委交纳“特殊党费”时,同时上交登记表和电子版。
  三、要加强对“特殊党费”的管理和对收缴工作的监督,防止出现差错。各机关党委收缴的“特殊党费”尽
量在下午5:00前上交工委,确保资金安全。


                                    省直工委组织部
                                    2008年5月26日


2008-5-27 9:47:44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