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为了 切实做好缴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工作,结合省直机关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员自愿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是他们对灾区人民的关心和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持,也是党的先 进性的体现。交纳“特殊党费”要坚持自觉自愿,量力而行,不定标准,不作硬性要求,基层党组织要为党员交 纳“特殊党费”提供方便,做好服务。对在交纳“特殊党费”中的先进党组织和党员的事迹,应进行表扬和宣传, 并及时上报工委。 二、这次党员交纳的“特殊党费”全部上交中组部,各级组织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党员出具荣誉性质的收据。 各机关党委收到党员交纳的“特殊党费”后,要按照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上,500 以下三种情况分别造册登记,在向工委交纳“特殊党费”时,同时上交登记表和电子版。 三、要加强对“特殊党费”的管理和对收缴工作的监督,防止出现差错。各机关党委收缴的“特殊党费”尽 量在下午5:00前上交工委,确保资金安全。
省直工委组织部 200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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